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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屬國有企業選聘法律服務機構比選規則(試行) |
時間:2020-12-13 14:15:46 來源:長沙聯合產權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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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章 第一條 按照《長沙市國資委關于規范長沙市國資國企法律咨詢委員會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的通知》(長國資法規〔2018〕182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單項法律服務費用在30萬(不含)-100萬元(含),通過進場公開比選選定法律服務機構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長沙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稱長沙聯交所)作為組織方,為企業選聘法律服務機構組織比選提供服務。 第四條 比選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受理申請 第五條 企業有法律服務項目需委托長沙聯交所組織比選的,應與長沙聯交所簽署《比選委托協議》或向長沙聯交所出具《委托函》,長沙聯交所按企業申報服務價格1%收取比選費用。 第六條 企業應向長沙聯交所提交申請比選選聘法律服務機構的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營業執照(多證合一); (二)選聘法律服務機構決策文件及服務方案; (三)《比選選聘申請表》。
第三章 發布公告 第七條 長沙聯交所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規范性、齊全性審查,根據企業對法律服務機構的選聘條件、要求等,擬定《比選公告》并報市國資委政策法規處備案后,在市國資委官方網站(http://gzw.changsha.gov.cn/)、長沙聯交所官方網站(www.fan06.cn)、長沙聯交所微信公眾號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服務期限、服務價格、服務內容及要求、申請人資格條件及服務承諾、申請人報名需提交的資料等。 第八條 首次公告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九條 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比選公告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比選公告內容的,由長沙聯交所在原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變更比選公告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條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3家以上意向服務機構的,且不變更比選公告內容的,可以申請延長公告期限一次,延長期限應該不少于3個工作日。仍不足3家以上機構報名的,須重新發布比選公告,直至有3家以上意向服務機構報名。 第十一條 公告期間出現影響比選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中止比選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長沙聯交所可以作出中止比選公告的決定,待該情形消除后,繼續進行公告,公告期限自繼續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公告期間出現致使比選活動無法按照正常規定程序繼續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長沙聯交所可以作出終結比選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 登記
第十二條 意向法律服務機構在公告期限內向長沙聯交所提交報名資料進行報名登記,報名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比選報名申請表,服務方案等。 第十三條 長沙聯交所將征集到的法律服務機構的報名資料于公告截止日后次日(工作日)交企業進行初審,審查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企業從中至少選擇3家參加比選評審。企業進行初審后,應及時將通過初審的機構名單和未通過初審的機構名單及理由書面告知長沙聯交所,并由長沙聯交所報市國資委政策法規處備案。
第五章 組織評審 第十四條 長沙聯交所在企業初審后5日內組織評審。評審組一般由5人組成:企業代表2人(法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法律咨詢委員會企業法務專家2人(抽簽確定)、市國資委相關處室1人(抽簽確定)。 第十五條 長沙聯交所在面談開始前,組織當場抽簽決定面談順序,組織評審組成員投票選定1名評審組長。 第十六條 評審組成員在面談開始前,根據參與比選機構的報名資料對其服務團隊、服務方案(含服務報價)等進行書面審查,重點對其資格條件、律師執業經驗水平等是否符合要求進行核對審查。 第十七條 在按照面談順序對第一家參加比選機構代表律師進行面談后,評審組長應組織評審組商定評審標準,依此標準對其他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第一輪面談結束后,經2名(含)以上評審組成員提出,可組織對部分或全部參與比選的機構進行第二輪面談。面談全部結束后,評審組各成員應獨立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 比選結果由評審組成員通過投票方式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得票最高者即為中選機構。出現并列第一名的,由評審組在其中再次投票選定。若仍出現并列的,由評審組組長決定。評審組成員進行投票時要寫明投票理由。 第二十條 評審現場由市紀委市監委派駐市國資委紀檢組(若遇時間沖突,由市國資委機關紀委)1人參與全程監督。
第六章 結果公示 第二十一條 長沙聯交所根據評審結果,分別向企業和中選機構出具《比選結果通知書》,并按中選服務價格1%的標準向中選機構收取比選費用。 第二十二條 比選結果應于比選結束后次日(工作日)在市國資委官方網站(http://gzw.changsha.gov.cn/)、長沙聯交所官方網站(www.fan06.cn)上公示3天,如有異議可向長沙聯交所提出書面意見,或直接向市國資委政策法規處提出異議。 第二十三條 除經查實出現違法違規被撤銷比選結果的,公示期滿無異議后,企業與中選機構應根據《比選結果通知書》和《公示合格通知書》簽訂法律服務合同,并在長沙聯交所進行備案登記。 第二十四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選機構簽訂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中選機構拒絕與企業簽訂合同和拒絕向長沙聯交所支付比選費用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兩年內不得參與長沙聯交所比選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評審組成員參與評審,應按照有關規定盡職履責,遵守廉潔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比選的相關材料由長沙聯交所存檔。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長沙聯交所,長沙聯交所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操作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比選選聘申請表 2、選聘法律服務機構比選公告 3、比選報名申請表 4、市屬國有企業選聘法律服務機構比選結果通知書 5、市屬國有企業選聘法律服務機構比選 6、公示合格通知書 7、企業選聘法律服務機構比選結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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