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資委 湖南省財政廳 關于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湘國資〔2020〕70號 HNPR—2020—24002
各市州國資委、財政局,各省屬企業:
為規范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產交易的范圍
(一)本通知所稱省屬企業,是指省國資委、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省屬企業的各級子企業,是指省屬企業所屬各級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及實際控制企業。 (二)本通知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省級國資監管機構、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簡稱企業產權轉讓)、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簡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簡稱企業資產轉讓)、將擁有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房屋建筑物、設備設施等)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將自身擁有的經營業務對外承包收取承包費的行為(以下簡稱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
二、國有資產交易的原則
(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嚴格依法依規。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過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公開公平公正。發揮市場交易主體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依法設立和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對外公告交易結果。 3.尊重市場規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應有利于促進企業發展戰略實現、聚焦主業發展和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益,有利于促進省屬企業國有資本布局調整優化和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
三、國有資產交易的審核審批
(四)省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省屬企業的產權轉讓和增資事項。因產權轉讓或增資導致不再擁有省屬企業控股權的,須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省屬企業決定其各級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增資事項,以及省屬企業本級和各級子企業的資產租賃和承包事項。省屬企業所屬重要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和增資事項,須由省屬企業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對于省屬企業直接或者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的增資事項,應符合所屬的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投資監管的相關規定。 省屬企業決定本級和各級子企業的資產轉讓事項,其中對于單項資產轉讓標的金額達到省屬企業本級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賬面價值)25%以上(含),或達到重要子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賬面價值)50%以上(含)的,須由省屬企業事前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六)省屬企業應當制定企業內部資產交易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本級及各級子企業資產交易的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省屬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本企業重要子企業名單,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如有變化調整,應及時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重要子企業原則上指經營范圍為省屬監管企業主業且資產總額、凈資產、主營業務收入任一指標占到省屬監管企業相關指標總量的30%(含)以上,或經省級國資監管機構認定屬于需要培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范圍的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企業。 (七)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按照企業《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企業審議國有資產交易事項時,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本通知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四、國有資產交易的方式
(八)國有資產交易應在依法設立和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產權交易機構應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需要,建立健全相關交易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嚴格交易流程,規范交易行為,為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九)企業產權轉讓、企業資產轉讓、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或承租方、承包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顯的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后,由省屬企業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樣式見附件)。 (十)以下情形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 1.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一省屬企業及其所屬各級控股、實際控制子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省屬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3.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或者因省屬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經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4.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參與增資、企業債權轉為股權、企業原股東增資的,經省屬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5.省屬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省屬企業審核批準。 6.省屬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租賃和承包,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租賃和承包的,由出租方逐級報省屬企業審核批準。
五、關于資產評估的核準與備案
(十一)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交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其中,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核準;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備案;核準和備案前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由省屬企業決定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屬企業負責備案。 對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其他交易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上述管理權限辦理資產評估的核準與備案手續。
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檢查
(十二)省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健全完善省屬國有資產交易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省屬企業要組織開展對本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資產交易制度執行情況、決策和批準程序、資產評估結果核準與備案、資產交易過程等事項。省屬企業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本企業集團上一年度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報告所屬的省級國資監管機構。
七、國有資產交易的責任追究
(十三)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省屬企業及所屬各級子企業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四)社會中介機構在為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企業應及時報告省級國資監管機構,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可要求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八、其他
(十六)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省屬企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得自行擴大適用范圍,不得下放或分解批準權限。 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涉及不良資產核銷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和省關于不良資產核銷的相關規定。 (十七)金融、文化類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各市州國資監管機構應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完善本地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 原省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文件規定與32號令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以32號令和本通知為準。 附件:1.國有資產交易資格條件設置事項備案表(略) 2.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和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略) 3.20XX年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統計表(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資產轉讓、資產租賃和承包經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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